财政部:金融上市公司国有股按市价转让
来源:集团总办 发布时间:2009年03月19日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金 霁
东方网3月19日消息:为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财政部于近日下发《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办法将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明确指出,除国务院或财政部门特批外,转让国有上市金融股权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系统进行。转让方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将股份转让方案报财政部门审批后实施。
根据要求,转让上市金融企业国有股份,以及金融企业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份必须遵照市价执行。财政部表示,此举是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加强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股权转让逾5%须报批
办法称,转让方为上市公司参股股东,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由转让方自定,并按规定上报;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应当事先将转让方案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转让方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份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股票当天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当日无成交的,不得低于前一个交易日的加权平均价格,如采取协议转让,转让价格则应按照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加权平均价格或者前一个交易日加权平均价格孰高的原则确定。
对于非上市国有金融股权的转让,办法要求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省级以上(含省级)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